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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怎么区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某些特定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些项目包括: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简而言之,如果一个项目符合上述条件之一,那么其进项税额将无法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