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都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2-15 09:01:39 •阅读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明确指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特定情况下的以下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
(一)当货物被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销售时;
(二)直接销售代销的货物;
(三)对于设有多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若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但这两个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则视为销售;
(四)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进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利用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提供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七)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