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在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22号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从2021年1月1日起,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都必须使用新收入准则进行收入的确认。新收入准则增加了以下会计科目: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履约成本及相应减值准备、合同取得成本及相应减值准备、应收退货成本。
1.会计科目:合同履约成本
核算内容:合同履约成本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列报在资产负债表“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中。
2.会计科目:合同取得成本
核算内容:合同取得成本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列报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中。
3.会计科目: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核算内容: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核算与合同取得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4.会计科目:应收退货成本
核算内容:应收退货成本核算销售商品时预期将退回商品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应收退货成本列报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中。
5.会计科目:合同资产
核算内容:合同资产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6.会计科目:合同负债
核算内容:合同负债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同时还是报表项目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
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当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填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