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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怎么确认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按属地原则确定,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口报关地海关纳税。(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对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由该总机构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