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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央行:境外交易所服务国内算非法活动 虚拟货币不具法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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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120BTC.COM)讯:中国人民银行今日下午5时在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指出,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该通知立定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如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该通知指出,将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以及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并加强组织实施。

该通知还要求,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另外,中国发改委等部门发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际成效。

该通知指出,将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及提供金融服务等。

加密货币市场全面急跌

受相关消息影响,加密货币市场全面急跌,Tradingview数据显示,在通知发布后,比特币从4.5万美元附近急跌至42,180美元,最大跌幅逾7%,至截稿前报42,447美元;以太币急跌逾8%,跌破3000美元大关,触及2,833美元,至截稿前报2,871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