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首季 董责险继续“升温”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首次通过立法制度明确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已有4个月。彼时,业内讨论最多的是,新《公司法》加持下,董责险能“爆单”吗?
这一问题的答案已初见端倪。《金融时报》记者梳理东方财富Choice数据,今年前三季度,共有314家上市公司公告购买董责险的计划,同比增长53.2%,已经超过去年全年拟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数量。
业内人士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董责险不仅关乎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风险保障,更对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和治理水平提升具有重要意义。长远来看,董责险仍有很大发展空间。
董责险投保热情被再次点燃
所谓董责险,全称为董事、监事及高管责任保险,是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即“董监高”对公司及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也是上市公司提高治理水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20年,董责险曾迎来第一波投保高潮。彼时,瑞幸咖啡财务造假风波、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闹得沸沸扬扬。在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中,5名酬金仅10万元的独立董事在一审判决中要共同承担3.69亿元赔偿责任,其中两位独董合计需承担1.23亿元,另三位则需承担2.46亿元。这使得市场上一度出现“独董离职潮”。随后的几年时间里,董责险投保明显“升温”。据业内不完全统计,2020年至2022年,披露购买董责险计划的国内上市公司数量分别为119家、248家、337家,增幅分别为205%、108%、36%。到了2023年,数量有所回落,为304家。
今年,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的热情再次高涨。业内人士认为,新《公司法》的实施是重要节点。数据显示,从新《公司法》实施至9月底的3个月里,有62家上市公司公告拟购买董责险,数量是去年同期的近3倍。
“董责险这两年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推动。”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民表示,此前的新《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履职风险进行了大幅度强化,叠加这几年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董责险的发展。
“今年新《公司法》的施行,对于董责险的发展是有进一步推动作用的。”王民进一步解释道,新《公司法》中与董监高责任相关的条款较多,其中与董监高的履职相关信义义务和赔偿责任相关的条款修改幅度较大。总体来说,董监高的履职责任风险大幅上升。尤其是新《公司法》第193条确立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
“新《公司法》第193条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这无疑为公司、董事以及其他的监事和高管投保董责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王民看来,新《公司法》的实施将会大幅度提高董责险在中国市场的投保率。
需要注意的是,董责险并不能为高管带来的公司风险完全兜底。此前,首都经贸大学农业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谈到,“董责险和其他责任保险一样,一方面,存在责任免除条款,对某些不可保风险不予承保;另一方面,董责险合同中约定了赔偿限额,对于被保险人超过赔偿限额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未来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尽管我国董责险市场近年来已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但据业内人士估算,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投保率大约为20%,相较于欧洲发达国家上市公司超90%的投保率,仍有大幅提升空间。
“当前,A股上市公司董责险投保率较低,主要是因为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民事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关系非常大。”据李文中介绍,由于中国有关董监高履职引起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赔偿责任风险相对较小,导致董责险的需求相对不足。此外,保险公司相关业务的经营经验也相对不足,业务发展的主动性不足,费率相对保守,产品条款设计也相对苛刻,不能满足不同公司的个性化风险保障需求。
一位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人在受访时谈到,当前,很多企业和董监高人士对董责险的认知仍存在不足,特别是对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特殊条款等还缺乏全面的了解。但是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该经纪公司负责人对董责险未来发展前景非常有信心,“董责险未来投保的比例会随着环境的改变而逐年上升。随着我国法律逐步健全、市场进一步推广、客户意识不断提升以及更多理赔案例曝光公示,能让大家更直观、更深刻地理解董责险对公司的重大意义。而对于我们专业保险经纪人来讲,更多的就是做好市场的推广和培育工作。”
王民进一步建议,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董责险信息披露制度也非常关键。王民表示,当前,董责险理赔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是阻碍客户感知其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董责险的有关信息会越来越公开、透明,对董责险在中国的发展必然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孟茜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