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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规定,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开征:

    (一)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制的市;

    (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区;

    (三)建制镇: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镇;

    (四)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三、计税依据:分别为房产原值和房产租金收入。

    四、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实行的是比例税率。

    (一)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X(1-30%)X 1.2%

    (二)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二年租金收入X12%

    五、纳税期限:按房产原值计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年征收,分季缴纳,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按租金收入计税的纳税人在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0日内申报缴纳。

    

    六、减免税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六)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减征或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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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