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监管评级办法 推动金融租赁公司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为进一步优化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体系,有效实施分类监管,推动金融租赁公司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指明方向。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金融租赁公司转型步伐加快,各公司在发展战略、业务模式、经营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性进一步凸显,原监管评级办法已不能满足行业高质量发展以及监管部门分类监管的需要。
此次修订后的《评级办法》强调金融科技的重要性。《评级办法》将“管理质量”评级要素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内容整合至“公司治理”要素,新增“信息科技管理”要素,形成“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能力、信息科技管理”5个评级维度,分值权重分别为20%、15%、30%、25%、10%,形成更鲜明的监管导向。
招联首席研究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表示,修订后的《评级办法》,新增“信息科技管理”要素,作为五大评级维度之一,充分体现了对金融租赁公司加强信息科技管理的高度重视。此举旨在引导和督促金融租赁公司加强信息科技管理,不断完善信息科技系统建设,防范信息科技风险,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持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服务实体经济效能。
此外,《评级办法》进一步优化了监管评级级次设置。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分为1—5级和S级,其中2级和3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金融租赁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直接划分为5级。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董希淼表示,对不同评级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监管将强化分级分类监管,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和监管手段。这既有助于实施好差异化监管,推动金融租赁公司优胜劣汰,提高市场竞争质量和水平,同时也有助于节约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
作为全面衡量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状况、专业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该如何使用?
对此,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认为,监管部门将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动态调整监管强度、配置监管资源、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同时,监管部门在办理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调整业务范围、机构设立、发行资本工具等市场准入工作中,也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重要的审慎性条件,支持监管评级良好的金融租赁公司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更好体现分级分类监管的理念。
此外,对于监管评级结果下降不再符合专项业务资质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暂停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专项业务。为防止暂停业务对机构经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年观察期,在此期间相关业务活动暂时不受影响,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有关问题抓紧整改规范,力争下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恢复至相应级次。
在监管评级趋严的背景下,金融租赁公司要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积极发挥特色优势,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约有金融租赁公司70家。作为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融资 融物”的独特优势,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评级办法》切合实际,实施分类监管,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杜阳表示,金融租赁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评级办法》指引下,金融租赁公司应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尤其重要的是,要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从战略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拓展多元化租赁业务,推动租赁产品和服务创新发展。
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