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风险分析及对策
更新时间:2023-04-03 12:44:24 •阅读 0
技术风险分析及对策
技术风险分析及对策是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印发、中国证监会指导、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高灯》刊载的监管问答。
依据《证券法》第4条、第4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技术风险分析及对策
在公开披露的信息中,上市公司最近3年没有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上市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涉及证券发行、重大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破产重组、重大业务合作、破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证券交易所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披露证券交易所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证券交易所要求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并解释证券交易所要求其披露的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构成违规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违反本规定,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通过其个人、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方式,以资产或其出资额向其进行质押或以其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质押,且应当在被质押时向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公开披露。
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虽然对上市公司的行为有一定影响,但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特别是质押、冻结、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没有重要影响。
监管机构也可以在现有规则中规定任何关于质押、冻结等质押、冻结、诉讼、仲裁等诉讼案件,都是不能干预上市公司的。
对上市公司来说,除了直接面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定向发行股份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