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率)
更新时间:2023-04-08 23:52:07 •阅读 0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营业税税及附加税”于200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所印发的《营业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或技术活动的,以及与主营业务或技术活动相关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2002年12月1日,《营业税法》规定,从事计算机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电子、其他技术服务、销售计算机、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通信设备、交通工具、商品提供劳务等生产、销售的企业,可以按规定计征营业税。
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率
该《营业税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起,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税率。
该《营业税法》要求,除国务院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代为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国家需要上缴的各种税收外,将对其列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的税率表规定在内。
第七条下列各项情况,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一财政补助。
,二依法无偿提供公共服务。
,三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税金支出的财政补助。
,四依法转让的国有企业应当对其税收的实际税负、税金收入和用于对外投资和返还的国有资金及其保值增值等予以免税。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资产”范围为下列各项情况:
,一企业利用资产,从中国境内转移出与国家利益相关的支出。
,二与国家利益相关的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关联交易。
,三与债权债务无关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资产规模进行核算,可以根据资产规模、收益情况或者交易方向的变化进行合并或分立。
但是,单一企业资产超过企业资产规模80%的,应当按照资产规模计算关联交易。
企业资产规模低于80%,最高可以不超过1000万元,但是,资产规模过低或者超过100%,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企业的关联交易发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