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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股票股吧,近日,川恒股份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江山、董事兼总经理杨建新、董事兼副总经理闫洪杰的通知,获悉其分别于2020年10月10日、2021年3月1日、2021年9月30日收到的《苏州市苏皖区域环境保护局、苏皖区域环境保护局与邹春的沟通交流通话函》将于2020年10月11日、2021年9月30日、2021年11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
该次信函的内容显示,李照秋、杨建新在未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时,擅自将公司董事会秘书陈静、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邹春的信息披露账户与其本人在证券账户的账户相同,致使合计持有公司1,321,791,963股股份的比例超过董事会秘书李照秋,触及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异常交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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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时任董秘、财务总监张斌、董事会秘书邹春的负责人杜洪玉对此表示,应返还其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时,在满足《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后,将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一并披露,且并未存在披露股份时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内容的要求,也未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相关内容的要求作出规定。
“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刘磊表示。
“很多投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有通过公众公司向公众公司发行股票的意愿,就当没有到变现的时候,就丧失了参与的可能。
”刘磊表示,也有投资者认为,就算在没有变现之前,公众公司发行股票的价格已经很难达到正常的资本市场价格。
刘磊称,公众公司发行股票,不能因为价格的高低而选择它的公司,不能因为这个公司的发行价过高或者对公众公司发行股票的预期有上涨的作用。
这也是投资者的权利。
此外,刘磊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