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股资格(配股资格的标准)(1)
更新时间:2023-04-26 07:20:44 •阅读 0
配股资格
配股资格问题进行解决。
根据监管要求,沪市投资者在2011年5月31日后提交沪市配股申请时,除符合”配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配股资格的标准
如满足上述条件,沪市投资者可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配股”。
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处理,合格投资者可于2014年6月15日前新申请”配股”。
此外,如果没有满足上述条件,投资者还应先向原股东配股,也就是把原股东的股票质押给券商,换成相应券商的新股认购方式。
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引》规定,投资者将不得再参与新股申购,也不能再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新股上市初期不能参加配股的条件为:
,一除了依法可以参与配股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引》,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二具备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承诺所获配的股票不从事《配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配股承销业务和《申购业务申请表》中承诺内容必须清晰、具体、简单。
,四承诺不参加《配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配股承销业务和《申购业务合同》中规定的配股承销费用。
,五承诺投标、承揽、配股、资金募集和基金销售等承诺真实、合法、合规,不进行虚假财务会计资料造假,隐瞒不存在虚增资本、资产、收入、利润的行为。
,六承诺免于使用、披露虚假信息,并承诺履行“依法披露”的义务,对在“信息披露”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七承诺取得配股的独立性、合规性,不得从事利益输送、变相抬升股价等违法违规活动。
,八建立并执行公开募集基金的资格管理、投资管理、基金托管、对外投资、外包业务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公司和股东的分红、派息等管理和托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