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股票  > 配股资格(配股资格的标准)(1)

配股资格(配股资格的标准)(1)

配股资格

配股资格问题进行解决。

根据监管要求,沪市投资者在2011年5月31日后提交沪市配股申请时,除符合”配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配股资格(配股资格的标准)

配股资格的标准

如满足上述条件,沪市投资者可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配股”。

经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处理,合格投资者可于2014年6月15日前新申请”配股”。

此外,如果没有满足上述条件,投资者还应先向原股东配股,也就是把原股东的股票质押给券商,换成相应券商的新股认购方式。

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引》规定,投资者将不得再参与新股申购,也不能再申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新股上市初期不能参加配股的条件为:

,一除了依法可以参与配股的,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引》,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二具备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承诺所获配的股票不从事《配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配股承销业务和《申购业务申请表》中承诺内容必须清晰、具体、简单。

,四承诺不参加《配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配股承销业务和《申购业务合同》中规定的配股承销费用。

,五承诺投标、承揽、配股、资金募集和基金销售等承诺真实、合法、合规,不进行虚假财务会计资料造假,隐瞒不存在虚增资本、资产、收入、利润的行为。

,六承诺免于使用、披露虚假信息,并承诺履行“依法披露”的义务,对在“信息披露”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七承诺取得配股的独立性、合规性,不得从事利益输送、变相抬升股价等违法违规活动。

,八建立并执行公开募集基金的资格管理、投资管理、基金托管、对外投资、外包业务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公司和股东的分红、派息等管理和托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