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长度及其构成要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国家新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统一标识码。其长度为18位,构成要素有以下几点:
一、前6位为组织机构代码,用来标识行政区划和组织机构。
二、中间6位为主体标识码,标识同一行政区划、同一类型组织和同一法人的不同主体。

三、最后6位为顺序码,用于标识同一主体在同一次申请中的顺序。
四、最后2位为校验码,用于检测代码的正确性。
据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于2015年10月起正式实行。下面,我们详细介绍一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构成要素。
一、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是一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唯一的、始终不变的组织机构标识代码。它由9位数字或字母数字组合成,并且最后一位是校验码。组织机构代码的首位是大写字母,目前仅有26个英文字母中的A至Z,除I、O外,其余24个字母均可出现。其意义如下:
1. 第1位表示所在地:A表示1~5省市,B表示6~10省市,C表示11~15省市,D表示16~20省市,E表示21~25省市,F表示26~29省市,G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 第2位表示部门类型:1表示机关,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企业单位,9暂未使用;
3. 第3位到第8位是机构代码内部顺序代码,一般按照组织机构设置规定进行编制;
4. 第9位是校验码。
二、主体标识码
主体标识码是在组织机构代码后面再添6位数字或字母数字组合成的一项编码,也是一个码段共计1亿个码位。其一般为顺序编码,但对于某些情况下需要使用随机编码的场合,也可使用与机构代码内部顺序编码格式相同的编码方式。
三、顺序码
顺序码是在组织机构代码和主体标识码后面再添6位数字或字母数字组合成的一项编码,标识同一主体在同一个全国行政区域内提交的多个注册申请文件的先后顺序。
四、校验码
校验码是在组织机构代码、主体标识码和顺序码后面再添2位数字或字母数字组合成的一项校验码。校验码的计算方法采用的是ISO7064:1983.MOD11-2校验码计算方法。
总体来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个由18位数字或字母数字组成的唯一标识符。它的构成要素由组织机构代码、主体标识码、顺序码和校验码组成。通过采用统一的编码方法,可以方便地识别和比较不同单位间的信用状况,提高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效率和规范化程度,成为提高企业内外部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