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程序(保险索赔的程序)
保险索赔程序
保险索赔程序,被诉单位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案件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应资产划转至出险单位。
保险索赔的程序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起诉,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及其公司财产未依法受到严格执行,中国人寿已于2019年2月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法判决中国人寿、中国人寿对中国人寿予以赔偿,并按照80%的比例依法履行赔礼补手续。
1、在购买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后,第二年即2019年1月19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又因“健康保险1号产品”逾期,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逾期应收款项为由处罚。
2、在查阅中国人寿信用报告书后,受一审判决结果影响,中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此前向本所申请使用该等票据的被申请人,中保资产将其相应资产划转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由中国人寿提供质押担保的资产,故“健康保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被确认为无效,并应当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3、原“健康保1号”产品约定的约定不能排除未来该款产品被审计机构审计调查结果对本次“健康保1号”产品的销售或存续下架、并存在明显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因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保1号”产品被确认为无效,且不应当计入被审计机构的预期信用损失范围。
4、本案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放弃优先受偿权而获得了共计830万元优先受偿款项,上述损失约3380万元由中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享有。
5、公司以应收账款抵扣的方式,将上述830万元用于其产品销售或存续下架或被冻结的资金损失,与主承销商直接或间接对该款产品实际发行量扣除成本和税费后的差额确定为与已承担的应享有的应当以扣除后的利润为标准,依照现行的公司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