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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养老金 突传大消息!

  年金养老金产品管理迎来重磅消息!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机构下发了《关于加强年金养老金产品规范管理的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八章四十四条,对年金养老金产品的发行、存续和终止,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四类年金养老金产品

  《意见》指出,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比例等,应与年金基金投资组合的投资政策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年金养老金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养老金产品。

  年金养老金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股票类、混合类、固定收益类和货币类四类。

  其中,股票类包括股票型、港股股票型、股票专项型、股权型。该类产品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的比例,合计应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一家或多家企业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根据年金基金开展股权投资试点的相关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股权项目须以显示投资方向的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形式进行。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属于权益类投资,按照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进行管理。股权型养老金产品所投向的股权项目应当事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混合类方面,混合型养老金产品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

  固定收益类方面,包括固定收益型、存款型、信托产品型、债券投资计划型。投资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债券基金的比例,合计应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80%。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转股后应当于10个交易日内卖出。固定收益类养老金产品不得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

  存款型养老金产品、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除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外,其他年金养老金产品不得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货币类方面,货币型养老金产品投资于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含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

  《意见》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行合规情况,适当调整年金养老金产品的类型。年金养老金产品发行后,投资管理人不得变更年金养老金产品类型。

  对于产品发行方面,《意见》明确,存款型、信托产品型、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和股权型养老金产品,可以采用分期发行方式。

  封闭式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

  对于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意见》从集中度、流动性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集中度要求方面,《意见》明确,投资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年金养老金产品应当穿透底层资产,与本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合并计算底层资产,确保同一投资管理人投资同一资产的金额和比例符合资管新规关于投资集中度的要求。

  流动性要求方面,投资管理人应当加强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流动性管理,针对不同类型年金养老金产品特点建立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方案,确保年金养老金产品资产的变现能力满足份额持有人资金赎回要求。

  《意见》要求,防止期限错配。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投资管理人应当强化年金养老金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年金养老金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年金养老金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股权的,应当封闭,并明确相应退出安排。

  《意见》明确禁止多层嵌套。年金养老金产品可投资一层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内的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意见》还明确,年金养老金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金融资产的估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投资管理人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时,应符合资管新规及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并采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控制等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投资管理人应当坚持合规运营,依规估值,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禁止人为掩盖投资损失或调节收益。

  此外,《意见》明确提出,禁止资金池。投资管理人应当做到每只年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产品整改要求也做了明确。《意见》明确,《意见》发布前已备案且在运行的年金养老金产品视为存量产品。年金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应对本公司的存量年金养老金产品进行梳理,根据本意见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整改过渡进度,平稳有序做好相关工作。不过,因为是征求意见稿,《意见》对整改的时间节点并未明确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