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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加强管理! 基金经理随意离职受限 曾有哪些“舵手”闪离?

  基金经理“闪离”的情况在近年频频发生,独留投资者无所适从。针对基金经理在募集期、封闭期以及产品成立不久后便离职的情况,基民已颇为不满,并呼吁给基金经理离任设限。而中基协在近期发布的新规,可谓是给了投资者一颗“定心丸”。近日,中基协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的注册登记规则进行修订,加强了募集期、封闭期、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等情形下基金经理的离任及变更管理要求。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时间阶段是基金产品运作的关键时期,需要基金经理的全程参与和把控。若基金经理离职,或会影响到基金的募集效果和后续管理,给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14项情形无法注册基金经理

  为了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自律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11月24日,中基协对《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进行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共七章49条,从四方面加强了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自律约束。其中,强化了对投资管理人员流动的合理性、平稳性要求,加强对募集期、封闭期、管理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等情形下,基金经理的离任及变更管理要求。

  具体来看,在基金经理注册方面,《规则》明确表示,存在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静默期);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14项情形的,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此外,《规则》还明确,申请基金经理注册,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当承诺,无特殊情况不在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期、封闭期(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以及管理公募基金产品1年内主动离职;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当亲笔书写个人承诺,在承诺中明确不少于1年的最短任职期限,并签名。

  在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看来,《规则》对于加强基金经理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能够减少基金经理在产品募集期、封闭期以及管理产品未满1年内离职的情况,保证基金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经理“闪离”频现

  上述新规的落地,与近年来市场震荡背景下,基金产品收益波动,但部分基金经理在募集期、封闭期甚至产品成立不久后即离任,并引起投资者不满有关。不仅有基民表示“说好持有三年,基金经理半路跑了”,还有观点称,“基金经理‘一走了之’,我们基民怎么办?”

  对于近年权益类产品收益不佳,且产品仍在封闭期的投资者而言,存在无法及时赎回的情况,但部分基金经理却在封闭期内离任,对基金产品的投资理念甚至业绩产生影响,难免引发投资者不满。从封闭期内离任的情况来看,年内就曾发生多起。

  例如,今年7月,大成基金谢家乐因个人原因离任大成北交所两年定开混合,但彼时,该只产品仍在封闭期内。同在7月,基金经理李洋因个人原因同时离任朱雀碳中和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朱雀匠心一年持有混合2只产品,其中,朱雀碳中和三年持有混合发起式成立于2022年9月,换言之,该产品运作尚不足一年,且仍在封闭期即遭遇基金经理离任。

  另外,今年6月,东方红资管旗下基金经理孙伟因工作安排卸任了所管理的东方红睿满沪港深混合(LOF)、东方红睿泽三年定开混合和东方红智远三年持有混合3只基金,其中东方红智远三年持有混合仍处于第一个封闭期,而东方红睿泽三年定开混合处于第二个封闭期。

  此外,基金产品成立不久即遭遇基金经理离任的情况在近年也不少见。2022年11月18日,天弘养老目标2030一年持有混合发起(FOF)成立,由张庆昌担任基金经理,但该基金成立一天后,就增聘王帆和张庆昌共同管理。11月29日,天弘基金宣布张庆昌因个人原因离任,该基金则变为由王帆单独管理。同样地,2022年7月20日华安品质甄选混合成立,该产品原基金经理为张亮,同年7月21日,华安基金增聘刘畅畅为基金经理,张亮则于同年8月5日因个人原因离任。

  机构可多措并举留住人才

  那么,基金经理“闪离”,对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而言可能产生怎样的影响?

  “如果基金经理在产品募集期、封闭期以及管理产品未满1年内离职,可能会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因为这些阶段是基金的关键时期,需要基金经理的全程参与和把控。如果基金经理离职,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募集效果和后续管理,给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柏文喜如是评价道。

  从行业整体情况来看,年内基金经理流动的情况并不少见。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截至11月26日,年内共有138家基金管理人新聘基金经理589人,117家基金管理人离任基金经理250人。对比之下,2022年同期,行业新聘基金经理580人,离任253人。

  为减少行业人才频繁流动的情况,中基协也“出手”规范。例如,《规则》也明确提到,短期内频繁变更任职单位,即最近1家任职单位为公募基金管理人,3年内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或者最近1家任职单位为非公募基金管理人,3 年内变换任职单位3次以上的,也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

  在业内人士看来,基金公司也可以多措并举,减少基金经理频繁流动的情况。财经评论员郭施亮认为,公募机构可以通过提升绩效,加强基金经理收入与基金净值表现的联系性,对业绩良好的基金经理提升收入待遇,增强多元化收入来源,提升基金经理的积极性。

  “为了减少基金经理流动频繁的情况,基金公司可以采取一些必要措施。比如,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提高基金经理的待遇和福利,让他们更加稳定和忠诚;加强内部培训,让基金经理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减少基金经理的流失率。”柏文喜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