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8-20 05:45:53 •阅读 0
文号:财税(1994)095号标题: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日期:1994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消费税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容: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各 文号: 财税(1994)095号 标题: 关于调整金银首饰 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4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 1995年1月1日 终止日期: 类别: 消费税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 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 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 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 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 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 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 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 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 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 费税。 二、税率 金银首饰 消费税税率为5%。 三、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 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 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 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委托方也是纳税 人。 四、纳税环节 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 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 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 纳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 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 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六、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 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 出口不退消费税。 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七、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 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1+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 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 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 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材料成本+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 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 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 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 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 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购进原价×(1+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 (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 “利润率”一律定为6%。 八、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九、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本通 知范围内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买价或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十、对改变征税环节后,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 按调整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十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二、本通知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