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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哈尔滨、 沈阳、 长春、西安、南京、成都、武汉、 广州市税务局:

我局以国税发(1993)153号印发的《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明确小客车中“微型客车”部分的征收范围。现将“小客车”的消费税征税范围补充通知如下:

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微型客车”和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中型客车”。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