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8-20 05:45:57 •阅读 0
文号:(94)财税字第016号标题: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颁布日期:1994年4月12日实施日期:1994年4月12日终止日期:1997年9月8日类别:消费税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容: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94)财税字第016号 标题: 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 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4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 1994年4月12日 终止日期: 1997年9月8日 类别: 消费税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 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税务局(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 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 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 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