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已失效)
更新时间:2024-08-20 05:45:56 •阅读 0
(****根据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此文已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38号1994年6月27日各 (****根据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此文已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 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38号
1994年6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海关总署、中国烟草总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 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38号
1994年6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海关总署、中国烟草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