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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能抵扣进项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对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进项税额,有一些具体的规定。
首先,如果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那么只允许其中一个单位抵扣税款。这个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只有一个单位能够享受到抵扣税款的权益。
其次,对于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来说,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以及付款凭证。这些文件是抵扣进项税款的必要条件,只有提供了完整的材料,才能进行抵扣操作。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有效地管理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税款。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避免了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导致的纳税问题。
总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够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进项税额。这些条件包括只有一个单位能够抵扣税款,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文件作为证明。这些规定的出台,为税收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也为企业提供了便利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