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
更新时间:2024-11-02 09:00:26 •阅读 0
借方通常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库存商品和主营业务成本等。贷方则对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在抵扣项目中,有些项目是无法进行抵扣的。这些项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其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抵扣项目中,有些项目是无法进行抵扣的。这些项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其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