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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怎么写?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无法满足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那么就需要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具体来说:
首先,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补价,那么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换出资产,在终止确认时不会确认损益。
其次,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补价,那么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再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者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再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换出资产,在终止确认时也不会确认损益。
最后,如果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那么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需要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再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可以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摊。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均不会确认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