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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利都包括哪些内容呢?

普通债权的质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随着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的需求,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需要探索新的方法来适应经济的发展,为普通债权的广泛使用创造条件。明确普通债权在担保法上的地位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债权的实现,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权利质押范围相对较窄,仅将证券债权、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明确列举为可以质押的权利,而将普通债权的质押归入“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一概括性规定中。那么,如何理解民法典关于“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一对普通债权质押的原则性规定呢?“其他权利”指的是除了上述列举的财产性权利之外,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即普通债权,也称为一般债权。债权可以通过合同取得,也可以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可转让的普通债权(如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对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具有财产性内容的普通债权都可以质押。有些普通债权是不能质押的,例如承租权利、不可转让的附有人身性质的一般债权、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等。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对普通债权的质押进行审慎判断,确保其合法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