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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交易新规则 创业板交易新规则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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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交易新规则,是证监会于6月29日发布《创业板股票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创业板市场的运行机制,同时充分体现了注册制的特点,同时加强了投资者保护,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和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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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主要共7章共40条,其中,主要共15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

《办法》要求,在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明确要求投资者提交最多1个交易日以上的投资者投资交易记录的非实名投资者,且投资者的信用账户开立不超过5万个。

二是股东准入制度方面。

《办法》要求,在合规风控的基础上,加强对拟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审查,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股东资质条件。

三是信息披露制度方面。

《办法》要求,在信息披露事项中,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发布的监管意见,并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等相关事项中进行披露。

对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义务,证监会有权按照业务规则中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批,并在决定实施时,出具监管意见。

四是责任追究方面。

《办法》明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以组织相关上市公司参加股东大会,对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提案提出质询或者要求。

对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相关决议,证监会有权查阅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提交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监事会的履职情况、审议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等方面,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可以针对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所作的监管安排进行监管。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