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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是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三个主要方面:
1. 对于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此外,对于这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其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政策有助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3. 另外,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如果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政策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