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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期无收入时,广告宣传费怎么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时,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的60%来扣除,但这个扣除额度不能超过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广告和业务宣传时,可以将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如果超过了这个比例,剩余的费用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中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这意味着,在企业尚未开始经营活动的阶段,所产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应该进行归集,等到企业开始经营后,再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然而,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时所产生的费用,无法作为税前扣除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