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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借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处理方式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问题在财税(2009)121号文以及国税函(2009)2号文中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两个文件,只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未造成境内关联方间的税收流失,就不需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即使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如果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也不能视为无偿。因为一旦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企业按照市场价或者合理价格进行调整,以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因此,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除了要关注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避免境内关联方间的税收流失外,还要注意避免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企业的计税营业额进行调整,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