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销售后,税务处理怎么做?
更新时间:2024-11-25 23:00:26 •阅读 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9条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除非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
首先,当企业销售商品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 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其次,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将上述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收入确认规定进行比较可知,税法上取消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条件。
根据问题所述情形,销售方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方在发出货物时应确认收入,剔除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影响与会计上确认收入一致,无财税差异。
首先,当企业销售商品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 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其次,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将上述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四条收入确认规定进行比较可知,税法上取消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条件。
根据问题所述情形,销售方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方在发出货物时应确认收入,剔除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影响与会计上确认收入一致,无财税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