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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备连接管件的进项税能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构筑物则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等。
在化工行业中,由于行业特点与生产的需要,有相当大部分的管件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而不是用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然而,如果这些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03”中所列举的设备,则不能抵扣。
工业生产用罐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如果是因为增值税抵扣原因而被税务机关所做的调整,不能调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