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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机构管理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因此,贵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一家控股子公司,在控股关系上不符合这一要求。
另外,根据通知第二款第二条的规定,管理费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然而,贵公司提取的比例为5%,已经超过了标准。
此外,根据通知第四款第一条的规定,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这意味着,贵公司应该以总机构获得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为法定依据,而不能以集团公司的内部文件为依据。
最后,对于纳税人有意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管理费、多提管理费以及未经批准提取管理费的情况,税务机关不予审批,税前不准扣除,已审批的要撤销审批,进行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贵公司在管理费提取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由于贵公司属于集团公司的一家控股子公司,在控股关系上不符合提取管理费的要求。其次,贵公司提取的比例超过了标准限制。此外,贵公司以集团公司的内部文件为依据也不符合规定。最后,如果贵公司有意弄虚作假或未经批准提取管理费,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