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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期货保证金收取标准有何要求

燃料油期货保证金收取标准根据上市运行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如下所示:

1、合约挂牌之日起: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

2、交割月前第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

3、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

4、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交易保证金比例为20%。

交易过程中,当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当持仓总量(X)≦10万时,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

当10万<持仓总量(X)≦15万时,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0%;

当15万<持仓总量(X)≦20万时,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2%;

持仓总量(X)>20万时,交易保证金比例为15%。

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为手。在进入交割月份后,卖方可以用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