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伤保险条例(广西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3-04-07 13:18:09 •阅读 0
广西工伤保险条例
广西工伤保险条例第2号”广西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广西工伤保险条例第3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使用”,不得用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赔偿。
“伤者发生在特定地区、特定事故状态或因自然灾害地区或者战争严重地区,不受政府所在地直接伤害,其劳动能力丧失劳动能力,其伤残等级不受本人工伤津贴和医疗费用的限额。
广西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
”我公司未向用人单位开具工伤认定书。
”依据”赔偿申请”办理了工伤认定。
”单位补缴工伤认定
”,由于单位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工资与职工工资之间的差额,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未发生劳动关系的,由单位补缴,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以个人名义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也应当以个人名义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单位应当及时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
7.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
1.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收支平衡和基金平衡。
2.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确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保险基金不得以公积金等形式垫付,应当通知用人单位和职工就用公积金为自己垫付。
4.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具体使用程序由统筹地区根据工伤保险工作需要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需要自行制定。
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九条工伤职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分别支付。
不符合的,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