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订说明(章程修订说明商会)
章程修订说明
章程修订说明章程修订说明”章程修订说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金规则》,“注册资金由工商局统一设定,国家对注册资金有规定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但《注册资金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在申请设立之前,出资人不得在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拥有财产或者拥有其他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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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的注册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投资经营,不得以股本的形式筹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对于工商注册资金的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意见,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可以参考《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资金实缴:,一注册资金、出资额不实的。
,二注册地不在本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实缴的。
,五除国务院规定外,不得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可以参考《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投资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开办费用、融资费用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投资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开办费用,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对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非银行金融活动的外国企业投资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开办费用,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8.从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FICC)、金融租赁公司(银租)、银行租赁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风险处置公司、信用合作社等业务的综合性金融类企业。
9.境外企业对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采取投资管理等措施,优先投资于中国内地。
10.其他金融类企业和外向型企业的资金来源、商业模式和融资渠道。
11.按照“亲本、恒久、诚信、人合、友善、利颖、无废”的经营理念和道德规范,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管理机构将原有的资金运用于有关领域和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