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在哪些情况下不用预缴所得税?
更新时间:2024-11-25 22:00:01 •阅读 0
在你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如果对方不一并征收预交所得税,那么你可以不需要预缴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了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情况。
根据该通知,当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并且这些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时,可以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并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然而,如果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那么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将不得视为一个分支机构,也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此外,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的首年是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甲门市部符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如果你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对方不一并征收预交所得税,那么你不需要预缴所得税。但是,如果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并且这些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那么这些部门应被视为一个分支机构,并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来说,在设立的第一年也是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因此,甲门市部符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根据该通知,当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并且这些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时,可以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并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然而,如果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那么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将不得视为一个分支机构,也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此外,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的首年是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甲门市部符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如果你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对方不一并征收预交所得税,那么你不需要预缴所得税。但是,如果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并且这些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那么这些部门应被视为一个分支机构,并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来说,在设立的第一年也是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因此,甲门市部符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条件。